說不打轉向燈強行并線違法是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后駛回原車道、路邊停車時,應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開車不打轉向燈是指如果停車,要先打右轉向燈,然后減速再降檔,直到車停下來。如果車輛變道,不要打轉向燈,不要在安全距離內變道。會有生命危險,違法。從一條車道行駛到另一條車道的行為叫做并道。這種行為多發生在高等級公路和四車道或多車道的高速公路上。
正確的做法:先打開左或右轉向燈,通過車外的左或右后視鏡查看左或右車輛的行駛狀況,確認安全后,輕加油門,迅速并入左或右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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