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清零的日期是12個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以此類推。駕駛證的清零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系統每年在發證日期自動清零。從駕駛證的“首次領證日期”開始,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以此類推。
如果駕駛證的首次領證日期為2010年5月15日,那么駕駛證的記分周期為2010年5月15日0時至2011年5月15日24時。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一個記分周期內記錄的分數不足12分的,記分系統將從下一個記分周期自動清除上一個記分周期(繳納罰款后)記錄的分數。如果已經記滿12分,需要到駕駛證核發地的車管所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車管所參加學習,通過考試科目一(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兩次12分的附加駕駛科目三考試后),即可清零。否則你的駕照無法正常使用。
駕駛證扣分注意事項:
1.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自駕駛證“首次領證日”起12個月內)扣滿12分以下,只需要繳納罰款,就不用處理了。在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時,車輛管理計算機系統將清除上一個記分周期的所有分數。
2.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扣滿12分,還得去發證車管所或違章車管所學習,考試合格,才能消除滿分記錄,恢復駕駛證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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