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后立即打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是錯誤的。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有條件的,應當減速,向右避讓。在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后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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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前車左側,打開右轉向燈,與被超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駛回原車道。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央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對向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物的道路上,無障礙方先行;但當有障礙的一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一方未進入時,有障礙的一方領先;
(三)在狹窄的斜坡上,上坡一側先行;但當下坡側已經到了半程,上坡側還沒有上坡時,下坡側先走;
(四)在狹窄的山路上,不得靠山一側先行;
(5)夜間與對向150米以外的汽車會車時,應當使用會車燈,在窄路、窄橋、非機動車上會車時,應當使用會車燈。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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