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夜間無路燈、照明不良或者在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條件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是,同方向行駛的后車靠近前車行駛時,禁止使用遠光燈。機動車在大霧天氣行駛時,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霧燈是在雨霧天氣或低能見度天氣下使用的燈。當汽車的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需要打開霧燈,霧燈一般安裝在汽車的前部或后部。它們被用作在雨霧天氣駕駛時照明或警告的指示器,可以提高駕駛員和參與者在周圍道路上的能見度。能見度低時,汽車的霧燈可以使后方車輛看清車尾,起到警示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得有下列五種行為:
1.倒車、逆行、掉頭穿過中央分隔帶或停在車道上。
2.在坡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超車。
3、騎行、碾壓街道分界線或在路肩行駛。
4.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
5.試駕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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