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定損沒有統一的標準。
損失確定方法如下:
1.交通事故中的車輛、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機構鑒定損失價格。評估車輛價格損失時,有關各方均應在場。對于涉及保險的車輛、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曠工處理)。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鑒定結論出來后進行。遇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
3.當事人對已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向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做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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