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以下行駛速度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3.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時,能見度在50m以內;
4.在積雪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當牽引有故障的機動車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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