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監部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的檢定,監督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執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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