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光燈在焦點以外,光線呈發(fā)散狀態(tài),可照到近處較大范圍內的物體,車速低于30公里/小時使用;遠光燈在其焦點上,發(fā)出的光會平行射出、光線集中、亮度較大,可照到很遠很高的物體,車速高于30公里/小時使用。
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夜間車輛通過照明條件好的路段,應使用近光燈。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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