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超車道能長期占用嗎?
1、《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
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后,上述規定廢止,取消超車道、行車道后,法規并沒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條車道作出明確定義,只是對各條車道的行駛速度作了規定;
3、《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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