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汽車產品的缺陷是汽車產品召回的法律原因。所謂缺陷,是指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由于設計、制造、標記等原因,普遍存在不符合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者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情形。生產者應對其制造的汽車產品質量負責。具體來說,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生產者負責召回;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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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應當負責召回。
對于“缺陷”以外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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