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車牌競價指標是什么?
1、根據選購車輛的實際周期,為方便市民有更為充裕的時間選購車輛,對指標有效期進行調整,更新指標、增量指標和其他指標有效期均延長為12個月。原本舊政策規定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需申請才可延長為12個月;
2、第六十五條指標配置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取得指標。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有效期12個月,周轉指標有效期3個月,自公布次日起算;
3、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指標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以競價方式取得指標的競價成交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