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申訴有效期?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吊扣駕駛證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3、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交通管理處罰不服、超過期限提出申訴的,或者事后對當場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可以作為人民來信來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