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和科目三一共可以補考五次,超過五次之前的成績全部作廢,需要重新從科目一開始開始,如果超出了駕駛技能準考證有效期內,所有成績都作廢,需要重新報名。報考小型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即為合格,在科目二考試過程中考一次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掌握科目二的考試內容,可以具備駕駛車輛的基本能力,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設定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項目評判標準。在準考證明有效期間,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預約次數不能超過5次,如果第5次考試仍然不合格,已經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需要從科目一重新開始。科目二和科目三屬于比較容易不及格的科目,需要多加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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