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輛與抵押車輛的區別在于抵押不轉移抵押車輛,而質押必須轉移質押車輛。抵押只具有純粹的擔保作用,而質押中的質押人不僅控制了車輛,還反映了留置權的效力。抵押車輛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將其車輛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并將該車輛用作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償還車輛。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車輛為質押物。汽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對債權人以汽車作為償還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車輛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提供的車輛稱為抵押車輛;債權人是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是一種擔保權。抵押權成立后,債務人未履行應付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優先向其他債權人支付折價或抵押物的銷售價格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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