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生產廠商的授權,不得銷售該品牌產品,這條規定是保護知識產權的體現,不可能被廢除掉;有了以上規定,廠商會根據自己的品牌戰略發展銷售渠道,比如規定店面的大小、裝潢風格及產品陳列標準、直至銷售統一價格等,如加盟商遵守這些規定,會允許你銷售產品并打款發貨,如未達到規定要求,不能授權也不能發貨;難道以上的品牌銷售管理手段涉及壟斷?生產廠商不授權、不發貨,渠道商賣毛呢?生產廠商把握著產品的定價權,某種程度把握銷售渠道的命脈,這是個產品是老大,渠道是小弟的年代,不知道商務部發的這個規定是啥意思?是想讓廠商聽渠道的話,符合市場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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