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以
商(
查成交價|
參配|
優(yōu)惠政策)品(包括應稅服務)在流通過程中產(chǎn)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jù)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講,增值稅是一種在商品生產(chǎn)、流通、勞務等諸多環(huán)節(jié)中,對商品的附加值或商品的附加價值征收的流轉稅。機動車銷售增值稅=購車總價1.17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部分規(guī)定第四條:車輛購置稅從價計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稅率。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車輛購置稅的應稅價值,根據(jù)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應稅價值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為納稅人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購買應稅車輛,不含增值稅。(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海關完稅價格加海關消費稅。(三)納稅人生產(chǎn)、捐贈、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2018年5月1日起,制造業(yè)、汽車等行業(yè)增值稅稅率由17%降至16%,交通運輸、建筑業(yè)、基礎電信服務和農產(chǎn)品增值稅稅率由11%降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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