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滯納金是怎么算的
違章滯納金是指不按規定及時支付、截留或拒絕支付立案執行的欠款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院判決、調解書或者其他司法文書的行為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滯納金的計算是按照欠款數額當月金融收益率作為基礎利率,自拖欠之日起次月底結算日止計算滯納金。子公司和附屬機構、工商(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業企業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政府法人單位、各類社會組織的滯納金,均按照上述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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