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損害賠償;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逃逸的,事故現場的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
4.事故發生后,應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采取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等措施,擴大報警距離,必要時應迅速報警。
5.當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時,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姓名及聯系方式、機動車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共同簽字后,自行離開現場,協商定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