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私家車強制報廢年限最長為15年的規定,并在規定中提出了“引導報廢”的概念。其中,載有小型和小型非營運乘客的汽車行駛60萬公里后采取誘導報廢。按照規定,這兩種情況,車都會被強制報廢。一種是“經維修調整或者采取控制技術后,排放到大氣中的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另一種是“檢測期限屆滿,連續三個機動車檢測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測合格標志”。處置方法:1。申請報廢更新的車主將收到《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份,并加蓋車主印章;2.登記審批,對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發放《汽車報廢通知書》;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車輛檢驗認定符合車輛報廢標準的,發給《汽車報廢通知書》車主《汽車報廢通知書》將車輛送至有資質的回收企業。3.回收企業驗車《汽車報廢通知書》后拆解車輛,回收企業發動機氣缸必須破碎,車架(底盤)必須斷開,拍照,開具《報廢汽車回收汪明》并賠付。車主《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以及車輛拆解照片,經檢查核實簽字后,收回上牌證,按規定報批,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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