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車牌有效期分為15天、30天、90天,不分工作日和節假日。在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臨時車牌有效期不超過15天;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臨時車牌有效期不超過30天;無論是在本行政區域內行駛,還是跨行政區域行駛,兩種臨時牌照最多可以申請三次。因此,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許可最長可使用45天,而跨行政區域的臨時許可最長可使用90天。
若機動車屬于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和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核發的臨時車牌有效期不超過90天。
準予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紙質機動車號牌,也稱臨時行駛車號牌。是指新購車輛在未正式落戶前由公安車管部門發放的臨時車輛行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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