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違反交通管理罰款收據、《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及當事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到處罰決定交警大隊接受處理;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