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審驗時間規定
1、若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無記分記錄,則免本記分周期審驗;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但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要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審驗;
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處理;
4、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要在三十天內處理。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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