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標電動車速度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第四章第一條:
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 25 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 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 55 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 48 V;
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 40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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