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所有權轉移的摩托車事故。原摩托車未售出后是否主要承擔賠償責任?2014年2月,小王將自己的一輛錢江摩托車賣給了鄰居張。由于種種原因,小王的摩托車已經賣給了張某,但他沒有履行過戶手續。張某購買王某的摩托車后不久,王某因駕駛無證摩托車受傷。交警認定李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主要責任。因張某購買了交強險的摩托車,現在保險公司要求對張某無證駕駛進行賠償,還想讓小王承擔連帶責任。小王已經將自己的摩托車賣給了張,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律師說:小王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無法定免責事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103010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方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交通事故發生前,小王已將摩托車過戶給張某。因此,張既是摩托車的直接侵權人,也是摩托車的受讓人。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張某追償,但其主張小王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小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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