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新號牌以外的號牌統稱為原號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公告發布后30日內提出申請并辦理注冊手續。否則需要辦理專用號牌:銷售發票記載2011年7月11日(含)以前購買的乘用車日期;轄區內轉移登記、交易發票日期在2011年7月11日(含)之前的在用小客車;外地轉入本市的在用小客車,已于2011年7月11日(含)前在外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符合本市尾氣排放標準。此外,銷售、報廢、轉讓三年以上的小客車可以保留原編號,但必須在原機動車完成相關登記業務后六個月內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視為放棄。不足三年的,不再保留原號牌,需要辦理專用號牌。2011年7月11日(含)前,車輛銷售經營者已與客戶簽訂預售合同、收取定金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仍可申領原車牌。具體備案程序為2011年7月12日8時至7月13日8時。車輛銷售經營者或公民個人持購車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車主身份證明及押金到市交警支隊窗口辦理。聽聽別人怎么說:保險(一般是買車的時候)、車輛購置稅(在車站)、驗車、注冊、選號等。就是臨時車牌跑半天,一周后再領車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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