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車輛的全額賠償要求。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2004年11月6日,宗某為其貨車在邢臺財險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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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保險期限為2004年11月7日至2005年11月6日。為此,宗支付了2.1萬元的保費。2005年7月10日,宗雇傭的司機姜在密云縣東哨渠鎮與一騎自行車的人發生交通事故。程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姜負次要責任,程負主要責任。雙方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一次性支付程某家屬5.8萬余元。宗某向邢臺財險支公司提出索賠后,雙方就索賠金額產生爭議。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其費用5.8萬余元。宗認為,根據《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原告保險金額10萬元,交通事故造成的費用5.8萬元,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第三者責任險,不是強制第三者責任險。權利義務要根據雙方達成的保險條款來確定,即只理賠全部損失的40%。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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