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歐盟排放法規在指令70/220/EEC中已經規定了針對新型輕型車輛(乘用車和輕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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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用車)的歐盟排放法規。2004年對排放標準進行了多次修訂。2007年,該指令被廢除,并被715/2007排放法規(歐5/6排放法規)所取代。以下是輕型車排放標準實施的一些重要法規措施:歐1標準(EC93): 91/441/EEC指令(僅適用于客車)或93/59/EEC指令(適用于客車和輕型卡車)歐2標準(EC96): 94/12/EC指令或96/69/EC指令。在2002/80/EC中,進一步修訂了歐5和歐6標準(2009/2014)指令的適用性:715/2007(政策和法規)和692/2008(強制性標準)。輕型車輛的排放標準適用于M1、M2、N1和N2的所有車輛類別,參考值不超過610 kg(歐5/6)。歐盟關于壓燃式(柴油)和強制點火式(汽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醇)車輛的法規。柴油發動機有更嚴格的一氧化碳排放標準,但允許排放更多的氮氧化物。歐洲第四階段沒有強制點火汽車的顆粒物排放標準。等同于柴油發動機,歐5和歐6標準引入了裝備有直接點火發動機的強制點火車輛的微粒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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