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如何鑒定疲勞駕駛?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判定為疲勞駕駛,通過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安裝的行車記錄儀來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5、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6、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參考資料來源:江西交管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