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4月23日在廣西南寧某吉利4s店(當時搞有促銷活動)簽訂了訂車合同,定金5000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車型為2017款新遠景(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手動幸福版白色 天窗,價格為5.6w。訂車時銷售告知有現車,但我跟4s銷售溝通情況是,由于個人原因,大約在5月底左右提車,合同上寫明了6月1日前提車。那么問題來了,本人于5月1213日電話詢問4s銷售人員是否有合同內說的白色手動天窗的現車,如果有的話想在母親節后的兩三天(5月17日)提車。銷售次日告知無現車,需要等待到月底。我詢問銷售能否更換車型為自動檔(白色自動幸福版不帶天窗),愿意在現車價的基礎上補上手動和自動的那部分差價(現車價56000 差價8000-天窗2000=6.2w),銷售給我這款自動的車型最低價是64900。由于價格無法接受談價失敗最終按合同執行。一直到昨天(26號),銷售方面沒有任何信息,主動聯系銷售說今天(26號)剛來了一批新車(只有自動檔),手動擋應該要到6月份,反正就是在合同的交車日期之后,本人實在無法接受。在此請問各位大神,如果到6月1號4s無法按時交車,是否已經構成違約?是否可以索要賠償?詳細說一下,合同上沒有說明甲方(4s)沒有按時交車的情況下的責任,但卻有乙方(本人)沒有按時交付尾款的責任,即逾期多少多少天要補償甲方的什么什么損失之類的,但是合同上是空著沒有寫明是百分之幾...不是本人不愿意多等4s幾天甚至半個月時間,實在是因為在詢問更換自動檔的過程中4s銷售經理的無賴答復(經理告知自動檔的出廠升級包不含天窗就4000,而手動擋的升級包 天窗才4000),并且態度十分強硬,已經說到了反正合同已經簽了是手動擋,想換自動檔就是這個價格,買不買就這樣吧,反正到月底可以給你手動的車....實在是氣憤不過才在此請教大神們,我應該如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