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造成承運車輛損壞無法繼續運輸所以造成超期將貨物送達導致貨物貶值,損失誰負責。
承運方與委托方的合同中未就可能發生延誤情況下的處分,以及責任方。此為合同缺陷,由此造成處理不及時而發生損失,雙方都有責任;
承運方有責任和義務將貨物安全按時送達目的地的責任,因此發生延誤情況下,雖然承運方及時通知了委托方,但并不能免除其合同責任;
委托方在承運方按約及時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及時作出反應也是造成事故損失的一個方面;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貨物損失屬于事故損失的一部分,應由事故雙方按責任比例分擔。
綜合以上四點,該損失應當由委托方、承運方、肇事另一方共同承擔。其中,委托方承擔次要責任;承運方承擔主要責任;承運方與肇事另一方之間,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相應的貨物損失。該損失計入法定保險理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