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有權收小區地面停車費嗎
法律主觀:
如果建設單位將規劃的整個停車場以車位形式出售或贈送給業主,則各個車位屬于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費則由業主收取。如果建設單位將停車場的車位出租給業主,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歸建設單位享有,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的授權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如果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時,將停車場的建設費用分攤到每個業主,即業主所付的房價中實際包含了停車場的分攤費用,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