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了我的車 沒開任何單據 是不是違法的
交警扣車要開扣車單,沒有開扣車單是違法的,可以舉報交警。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依法履行職責時,嚴禁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別人財物或者謀取利益,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除可扣留情形及檢驗判定的需要外,交警不能扣留意外車輛,行駛證也是同理。換句話說,車輛屬于私人財產,就算違章交警要扣車,也要開具合法的扣車單。交警暫扣車輛、扣押證件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交警扣車扣證是有原因的,如因交通事故需要調查、勘查、檢驗、鑒定而扣車,因機動車存在無牌無證、證件存在偽造變造、駕駛人員違規違章、車輛存在改裝拼裝等等,都可以成為扣車扣證的原因。且不同的原因交警最終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遇上有些不按規定辦事的交警,當事人應該主動要求出具憑證,或照像保留相關證據,假如弄丟了證件、物品還可以找到違規的交警。所以交警扣車是需要開具行政強制措施單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