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年檢時間規定???
汽車根據車型不同,年檢時間也不同,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擴展資料
《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中規定:
第十一條?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
對注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完善檢驗機構聯網監管平臺。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檢驗機構檢驗監管中心,加強對檢驗過程的全程監控和檢驗數據監測,及時核查多車檢測數據雷同、異地檢驗業務量過高、引車員檢測合格率異常、首次檢測合格率過低但復檢合格率過高等嫌疑數據,及時查處追責,并每月匯總分析,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門。
第十八條?建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設置專門機構或安排專門人員,通過網絡監控、巡回檢查、檔案復核等方式,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
建立檢驗系統軟件監督抽查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預留篡改數據接口、安裝篡改數據程序等違規問題的,列入黑名單,全國通報,對涉及的檢驗機構、檢測軟件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