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車牌保留時間問題
北京車牌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登記后,有12個月的保留期。保留期的計算是按照轉移注冊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即5月份辦理轉移登記的,從5月份開始計算有效期。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更新指標的,可以直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規定,
因車輛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后,辦理注銷登記的小客車,不再受理更新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小客車更新指標的,應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更新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在指定網站發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逾期未完成申請并獲得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個人已死亡或者單位已注銷的,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更新指標。
擴展資料: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名下處于正常登記狀態的小客車若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后12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標尚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者放棄已找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置車輛的,在使用指標購置的車輛或者已找回的車輛中,僅能保留一輛小客車。被放棄的小客車在出售或者報廢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小客車增量調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