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小型載客汽車在高速超過100公里跟車距離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20km/h,最低車速不得低于6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20km/h,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h,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h。
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