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汽車報廢年限為8年。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后,不得延長使用。
常見營運車輛報廢規定:小型和微型出租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中型出租車為10年,大型出租車為12年。
輕貨報廢年限是10年,若檢驗合格可延長5年,15年強制報廢。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
年。根據查詢《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顯示,五菱小卡的報廢年限是12年,車輛報廢年限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