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連續駕駛四小時應該停車休息,駕駛人連續駕駛四小時停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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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駕駛人持續駕駛 4 小時及以上應當停車進行休憩,停車休憩的時間不少于 20 分鐘。依據《新交規駕駛證扣分細則》,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的,一次性扣 12 分;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之外的機動車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的,一次性扣 6 分。
造成駕駛疲勞的主要因素涵蓋睡眠質量、車內環境以及駕駛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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