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事故賠償管轄權的規定是這樣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根據相關法律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原告在這些有管轄權的法院中擇一起訴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