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修改了《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其中有一條是這么說的“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點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說得通俗點,就是廠家或4S店不得以不在其指定維修保養點進行維修保養為由拒絕車主質保。1、有些廠家或4S店并不是不去他們那維修保養就強制脫保,而是,如果你不去他們那維修保養,后來車輛損壞了,他們就會有理由推卸責任,并拒絕質保。此時車主們恐怕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說明自己在外面維修保養沒有直接導致車輛損壞。最終誰也說不清,恐怕吃虧的還是車主。2、規定中說的是維修,維修保養是不是同一個概念,這也需要有一個界定,而往往這種主動權在4S店手里。3、規定是有了,但到底什么時候能夠全面執行,也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就好比規定了銀行應免一張銀行卡的年費,可到目前為止仍然有8成銀行正常收取。4、目前后市場很亂,假貨充斥,有些修理店質量也不過關,沒有很好的規范或指引之前,車主們大量從4S店外逃到后市場,恐怕維修質量難以保證,會落下安全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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