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鑒定結論,可認定投保車輛自燃是車輛本身零部件自燃引發的 根據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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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則表示,不承擔賠償責任;且鑒定結論并沒有明確指明系車輛質量缺陷導致火災,更沒有排除使用不當或者老鼠等動物撕咬導致自燃的可能性。 所謂“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該行為并不局限于因過錯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害,代位求償的前提是第三者對保險標的存在損害行為,其對投保車輛的自燃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沒有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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