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車輛進京證辦理的條件有哪些?
外地車輛進京證辦理的條件主要有以下這些:
首先,車輛應達到北京市機動車排放標準。
其次,駕駛員未在北京市存在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
再者,車輛需持有有效的交強險和年檢標志,同時要有有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另外,經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車輛符合環保要求。
對于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機動車,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的,須辦理進京通行證件。
初次辦理的,須到本市各進京檢查站或者辦證處辦理有效期為 7 天的進京通行證件;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可以在持有效進京證使用 5 天后的 3 日內到本市交通支、大隊辦理 1 次為期 5 天的延期手續;12 天期滿仍需進京證的,則要前往辦證處重新辦理 7 天進京證。
外省、區、市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還需提交登記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危險品運輸資質憑證。
以下這些進京機動車無需辦理進京通行證件:
已經領取外埠客運通行證的長途客運汽車和省際旅游客運汽車;
已經領取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品通行證運輸爆炸品的車輛;
已經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許可證的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
軍隊、武警車輛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
外省、區、市黃標車禁止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外省、區、市摩托車全天禁止進入本市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
辦理進京證時,需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經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車輛符合環保要求的憑證。
申請車輛必須是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記錄的車輛。
如果是企業單位的車,需要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及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電子進京證需要提供有效的“北京承運人或承運公司”簽署的有效委托合同或者市經信委核準的“進京承運人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