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交通違法扣分細則是怎樣的?
在哈爾濱,交通違法扣分細則如下:
一次記 12 分的情況: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營運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等。
一次記 6 分的情況: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駕駛營運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 20%等。
一次記 3 分的情況: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 20%;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 20%等。
一次記 2 分的情況: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等。
一次記 1 分的情況: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不按規定會車;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等。
另外,超速規定有所放寬,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 20%不記分,超速 20%-50%記 6 分,超速 50%以上記 12 分。針對 9 座及 9 座以上的載客車輛以及大型運輸車輛,超速 50%以上由原來的 12 分轉變成記 9 分。
未避讓校車從此前的記 6 分,降到 3 分;違反禁止標線從 3 分調整為 1 分;未按規定懸掛號牌從 12 分改為 3 分;未按規定時間審車和不系安全帶的處罰記分調整為 1 分。
對“分蟲”頂格扣分,新增“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為一次扣 12 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對“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首次扣分,實施一次扣 1 分。
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車道停車的,從扣 6 分提高到扣 9 分;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從扣 2 分提高到扣 3 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多次記滿 12 分的駕駛人進行更嚴格的教育和考試,而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