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三包條例中的退換車條件是什么?
汽車三包條例中的退換車條件主要有這些。
在三包有效期內,汽車修理時間累積超過 35 天可退換車;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計超過五次可退換車;嚴重安全故障累計進行了兩次修理可退換車。
購車之日起 60 日內或行駛里程 3000 公里內,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可退換車。
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經 2 次修理,故障仍未消除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可退換車。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因質量問題已更換兩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可退換車。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以及車身同一主要部件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退換車。
質量問題累計返修時間超過 30 天,或同一質量問題返修次數超過 4 次可退換車。
自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之日起 7 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家用車產品或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生效之日起 60 日內或者行駛里程 3000 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轉向系統因質量問題發生故障的,制造中如果出現驅動系統故障、車身裂紋、燃油泄漏、動力電池起火等情況,消費者可憑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車產品或退貨。
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增加了電動車的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專用核心部件故障的“包修、包換、包退”的相關規定。
將 7 日內退換車問題落到實處,即開票或交付之日起 7 日內有質量問題即可要求退換(兩者不一致以交付日為準)。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 60 日內或者行駛里程 3000 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也可以要求退換車。
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 2 年或者行駛里程 50,000 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包修期不得低于 3 年或者行駛里程 60,000 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新版《規定》新增重大質量問題七日內可退換車的規定。
家用汽車自交付之日起 7 日內,出現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選擇予以免費換車或者退車。
將原規定中三包有效期內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 5 次或者整車累計修理時間超過 35 日予以換車的限定條件,縮減為 4 次、30 日。
電動汽車專用部件被納入退換車條款,家用汽車自交付之日起 60 日或行駛里程 3000 公里內(以先滿足條件者為準),因質量問題出現動力蓄電池起火的,可免費退換車。
家用汽車三包范圍進一步增員,皮卡車也被納入其中。
污染控制裝置的主要零部件納入重大質量問題退換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