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有關“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礎”的說法,中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副主任韓華勝指出針對“我國實行汽車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礎”的提法,一直關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制定工作的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副主任韓華勝先生2月14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召回制度是政府對消費者的一種必要的保護措施,消費者盼望召回制度早日出臺。
目前,不是我們生產的汽車沒有隱患,由于問題車的出現,致使成規模的消費者遇到同樣問題而得不到及時解決的事件常有耳聞。但由于我國目前尚沒有召回制度,使一些本該召回的車被隱瞞、被拖延,使生產問題車的廠家毫無壓力。
韓華勝認為,持“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礎”說法的人可能有兩點認識誤區:一是召回制度必須在所有法律全部完善以后方可正式實施;二是只有自己參與制定的法律才是“國家大法”。
對此,韓華勝舉例說明,縱觀世界各國實行的召回制度,也不是等到所有相關法律全部健全之后才開始實行的。以日本為例,日本是1969年開始引進汽車召回制度的,但一直到了1994年才在日本的《交通運輸法》中有了關于召回制度的相關規定;同樣,韓國是1992年開始實行召回制度的,而它的相關法律是2000年才頒布,2002年開始實施的。
再說我國法律,也不是沒有關于召回方面的相關規定。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二款就曾明確規定,“經營者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治危害發生的措施。”事實證明,世界上很多國家也不是依據汽車方面的專門法律制定的召回制度。如,新西蘭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制定的召回制度,巴西是依據民法制定的召回制度,澳大利亞則是依據商業貿易法制定的召回制度。
隨著我國汽車業的迅速發展,2002年我國的汽車產量已達到310萬輛,消費者對汽車的需求呈迅速上升之勢,廣大消費者對召回制度盡快出臺的呼聲越來越高,在這里,我們不妨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以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維護,使我國的汽車工業得到更加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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