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義務
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必須移動的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
2、當事人應按交警勘查人員的要求,在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上簽字,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事故經過,積極配合公安交警辦案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不得隱瞞事故真實情況。
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當事人及其所屬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機動車方當事人應預付非機動車、行人方人員死亡的喪葬費。
4、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后,死者家屬應當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
6、交通事故當事人屬流動人口或境外人員,在事故處理期間要求暫時離開事故發生地的,應當在事故發生地尋找擔保人或交納事故責任保證金后方準離開。
7、確定撫養人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當提供事故中傷亡者的撫養情況以及身份證、戶口本、婚姻關系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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