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證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民用機動車輛的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全國有效。
第三條 本辦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學習駕駛證(以下簡稱學習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以下簡稱臨時駕駛證)。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持證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長期住址、國籍、準駕(學)車型代號、初次領證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記錄,并有發證機關印章、檔案編號和持證人的照片。臨時駕駛證還應記載有效區間。 機動車駕駛證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六條 準駕車型代號表示的車輛及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為: 準駕車型代號 表示的車輛 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的代號
A 大型客車 B、C、G、H、J、M、Q
B 大型貨車 C、G、H、J、M、Q
C 小型汽車 G、H、J、Q
D 三輪摩托車 E、F、L、
E 二輪摩托車 F
F 輕便摩托車
G 大型拖拉機 H
H 小型拖拉機
K 手扶拖拉機
L 三輪農用運輸車
J 四輪農用運輸車 G、H
M 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
N 無軌電車
P 有軌電車
Q 電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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