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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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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pcauto
責任編輯:fire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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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1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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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廣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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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2003]20號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暢通,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現對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通告如下:
一、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道路、高速公路上發生的情節簡單,現場事實清楚,僅造成車輛損壞或人員輕微傷的交通事故(以下所稱"交通事故"均指此類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快速處理。
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的,應當即行撤離事故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有爭議或需辦理保險理賠的,須迅速自行設置標記,撤離現場,并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三、車輛駕駛人員因下列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二)路口遇黃燈信號,車輛未停在停車線外而停在路口,影響另一方向車輛通行的 ;
(三)遇綠燈信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先行的;
(四)遇紅燈信號,右轉彎車和 T 形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五)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支路車未讓干路車先行的;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機動車未讓機動車先行,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未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的;
(六)在路口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或右轉彎車先行的;
(七)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已在環形路口內的車先行的;
(八)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未按規定避讓行人的;
(九)機動車違章駛入非機動車道未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車輛違章駛入人行道未避讓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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