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
第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依法訂立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 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涉及國有資產的,轉讓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不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轉讓:
。ㄒ唬╅L度小于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
。ǘ┒壒罚
。ㄈ┦召M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必須繳入國庫,除用于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必須用于公路建設。
第二十四條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收費公路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收費公路不得邊建設邊收費。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收費公路的養護應當嚴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的顯著位置,設置載有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內容的公告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結合公路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設置交通標志、標線。
交通標志、標線必須清晰、準確、易于識別。重要的通行信息應當重復提示。
第二十九條 收費道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收費道口的數量,應當符合車輛快速通過的需要,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第三十條 收費站工作人員的配備,應當與收費道口的數量、車流量相適應,不得隨意增加人員。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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