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 火災、爆炸、自燃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 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二) 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三) 輪胎爆裂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 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三) 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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