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8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起草《汽車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今天正式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全文轉載如下:
汽車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適應汽車金融服務業發展的需要,規范經營汽車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機構,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提供貸款并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中資、中外合資和外資獨資的汽車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四條設立汽車金融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汽車金融機構及從事汽車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
第五條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和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以下稱外國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參與發起設立汽車金融機構:
(一)非金融機構,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末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30%;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連續3年盈利。
(二)金融機構,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連續3年盈利。
第六條申請設立汽車金融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汽車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汽車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在審批設立時,或設立之后提高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八條汽車金融機構的設立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九條申請籌建汽車金融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汽車金融機構名稱,公司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市場需求與發展調研報告;
2、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資信證明和出資保證);
3、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機構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三)擬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章程。
(四)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如為外國金融機構且受其母國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母國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依照申請人國家法律,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金融機構和外國非金融機構申請人,申請籌建時應提供評級機構對申請人近3年的信用評級報告。信用評級結果應為良好以上。
上述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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